文字商標(WORD MARK)是指用漢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志。文字商標是一種主要的商標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數企業都會首選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作為商標的文字不一定是具有含義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識讀。由于文字商標具有表達意思明確、視覺效果良好、易認易記等優點,所以,商標的設計越來越趨向文字化。
文字商標的優點:
1、文字商標同時具有形、音、意,分別用于感目、感耳、感心,能直觀的傳達信息,便于稱呼;
2、文字商標的注冊成功率較高,因為文字商標查詢相對容易,可預先避免與其他商標相似,故通過審查的概率相對較高。
文字商標的缺點:
1、受語言、地域影響程度較大,部分文字商標就難以被當地人記憶和認知,這也是國際品牌一般都會再針對東道國重新注冊當地文字商標的原因;
2、某些只可意會難以言明的意義,通過圖形更容易傳達,而文字商標在這類表達上有所欠缺。
文字商標注冊事項
1、文字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規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2、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字之間可以互為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
3、單個字母或數字由于缺乏顯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采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注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標。
4、商標審查時,除漢字(包括漢語拼音)、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后,作為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5、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為了圖形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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