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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同行競爭的壓力或是企業自身持續擴張的情況下,很多企業不得不考慮撤銷自己的商標。那么,一旦公司決定撤銷商標,是否可以進行商標轉讓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將撤銷的商標轉讓給他人。如果商標專用權不是通過繼承方式轉讓的,接受該專用權的一方需要將專用權轉讓給我們。申請注冊商標的手續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商標局應根據相關證明文件或法律文件的規定,前往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
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和第47條的規定,即使企業被撤銷了,其商標仍然可以轉讓。同樣地,撤銷公司的商標也可進行轉讓。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商標轉讓需在公司注銷后的一年內完成。超過一年的商標轉讓,則可以由任何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同時,商標的處理方式應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處理方法:
(一)對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商標,在清算時若未進行處置,轉讓時的轉讓方應為鄉鎮企業主管單位、鄉鎮企業資產管理機構以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局。但是,在轉讓過程中,仍需簽發相應的所有權證書。
(二)未經處理的私營企業商標在企業注銷前,如果沒有被指定為繼承人,將被視為被放棄。企業注銷后,不能再轉讓商標,也不能簽訂不符合標的物條件的轉讓合同。
在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商標注銷后,負責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資證明,才能進行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