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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是什么?什么是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知識產(chǎn)權(quán)領(lǐng)域重要的法律概念。馳名商標保護是《商標法》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即從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quán)益出發(fā),對可能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從而為馳名商標提供相對于普通商標更為有力的法律保護。在商標異議案件審查和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案件審理中,涉及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以本指南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3.1個案認定原則
首先,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只有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認為系爭商標構(gòu)成對其已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并且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才可以提起馳名商標認定。其次,在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中,馳名商標的認定結(jié)果只對本案有效。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在本案中可以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予以考慮。
3.2被動保護原則
商標注冊部門可以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并在事實認定的基礎(chǔ)上作出決定或裁決。當事人未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注冊部門不予主動認定。
3.3按需認定原則
當事人商標確需通過認定馳名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的,商標注冊部門可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如果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能夠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當事人商標予以保護的,或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當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部門無須對當事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3.4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所述事實及所提交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書面承諾依法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當事人若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和“信用中國”網(wǎng)站被列入異常經(jīng)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以及近三年存在股權(quán)凍結(jié)、欠稅、刑事犯罪等情形的,不再對當事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