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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乏顯著性
商標必須具有足夠的顯著性,以便于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如果一個商標過于通用或者描述性(如直接使用產品名稱或特性),則可能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
2. 與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相同或近似
商標不能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他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圖案,以防止對國家尊嚴和榮譽造成損害。
3. 與國際組織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近似
同樣,商標也不能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近似。
4. 涉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未經允許,一般情況下商標不得僅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組成,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有特殊意義。
5. 含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的內容
商標不能帶有任何民族歧視性質的表述或圖形,也不能帶有虛假、夸大、誤導消費者的成分,讓消費者誤認為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性或品質。
6. 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不良影響
商標的內容不應違背公序良俗,不應對社會公眾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或心理暗示。
7. 已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
即使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商標也不能復制、摹仿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
8. 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商標不得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否則會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9. 含有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等
商標不能包含“特供”、“專供”等字樣或者與之含義相同、類似的詞句,以及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等,避免誤導消費者。
10. 含有知名人物姓名、肖像未經授權使用
未經許可,商標不得包含他人的姓名、肖像,尤其是公眾熟知的政治家、文化名人、體育明星等,以防侵犯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