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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間要求
商標異議人在商標局做出異議決定前都可以提出撤回申請,一旦商標局已經做出裁決,則無法再進行撤回。
2. 書面形式
商標異議撤回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常需要填寫特定的撤回申請書,并簽字或蓋章確認。
3. 明確理由
在撤回申請中應明確說明撤回異議的原因,如雙方達成和解、發現異議理由不成立等。
4. 提供證明材料
若因和解等原因撤回異議,一般需提供相關的協議或者證明文件。
5. 申請人身份確認
異議撤回申請書中需清晰標注異議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確保與原異議申請一致。
6. 送達方式
撤回申請應按照商標局規定的方式送達,如郵寄、直接遞交或通過電子系統提交等。
7. 法律后果
撤回商標異議意味著放棄對被異議商標的權利主張,可能會影響到異議人的后續權益保護。
8. 費用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規定,商標異議撤回一般無需繳納額外費用,但如果已繳交的異議費是否退還則需要參照具體規定執行。
9. 保密性
異議撤回的過程及相關內容,除非法律規定或得到相關方同意,否則應予以保密。
10. 記錄存檔
商標局在收到并審核通過異議撤回申請后,會將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并存檔,作為商標注冊過程中的重要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