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在知識產權領域,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應用越來越多,我國法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作為商標權人,更應對此加以關注。那么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權小二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
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并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僅限于現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經發生過業務承繼關系的,現有使用人作為承繼人的使用當然可以作為本條件中的使用。被承繼人先前的使用應當視為現有使用人的使用。換言之,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時間以該商標首次商業使用的時間為準。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注冊該商標。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我國《商標法》有關申請在先和注冊原則的一般規定,則未注冊商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會構成對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但法律應當維護誠信,而不應當禁止或者制裁正當使用行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則下創設例外之規定即商標在先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