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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起名時如何避免缺乏顯著性?使用和宣傳可以幫助一個商標取得顯著性,這對于先使用再注冊的商標取得核準具有一定的好處。但是很多申請人的商標提請注冊之前并沒有使用過,那么,缺乏顯著性會成為商標取得核準路上的攔路虎,需要重視缺顯對商標注冊帶來的不利影響。那么商標注冊起名時如何避免缺乏顯著性呢?
1、通用名稱或描述性詞語不能用作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在商業活動中,這些文字或圖形一般是為了給該行業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共同用于稱呼其商品或服務,或描述其特點的,不宜為一家獨占。
例如,“高麗參”指定使用在“人參”商品上;“紅富士”指定使用在“蘋果”商品上;“0.5mm”(指定使用在“筆”商品上)。
同時,因為是行業通用,用多了以后,消費者很難將這類商標與特定的商家聯系在一起,起不到宣傳自己的作用。
2、暗示性詞語不能用作商標
指對其使用商品的性質或者質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標,例如用在洗發水上的“柔順”。
3、任意性詞語可以用作商標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單詞組合在詞典上有固定含義,但與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例如用在電腦上的“蘋果”商標;用在手機上的“冰淇淋”商標;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
4、臆造性詞語可以用作商標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字母組合本身在詞典上沒有任何含義,是企業自己獨創的。例如,諾基亞、微軟、新浪、搜狐、摩托羅拉。